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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章程

(2020-2023)

发布时间:2021-03-22浏览次数:1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落实长三角民办教育协同发展总体部署,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共享发展,实现长三角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质量的同步提升,在三省一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部分民办高校倡议成立“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服务性学术交流平台,由长三角民办高校倡议并共同发起,长三角民办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自愿组成,以推进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为目标,依据平等互利、交流互鉴、协同共建的原则组建。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通过校际合作、资源互补,形成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协同发展机制,推进应用型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实现长三角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联盟效应和规模效应,深化长三角区域教育合作,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联盟的活动准则是各成员单位在学科教学、师资培训、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实现资源的互享互利,以点带面、以面促点,最大限度地发挥联盟优势、体现集聚效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学术年会。每年举办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发展年会,搭建高校教学发展研究者、民办高校一线教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学术交流平台。

 (二)课题调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委托,依托高校建立研究平台,开展民办高校教学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调研、评估等活动。

 (三)教师培训。探索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师培养培训的新模式,通过开展成员单位间的联合培养、异地培训等,为教师提供教学发展的优质资源与多样化途径。

 (四)资源共建。建立长三角民办高校优质教学资源互享联通机制,推进民办高校教学名师在校际间开展教学沙龙、教学示范课等活动,并尝试建立长三角民办高校师资库,探索教师互聘等方式,切实发挥示范引领的辐射作用。

 (五)教学研究。探索民办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选题、立项、建设、成果推广方面的合作方式,开拓民办高校教学学术合作的新机制,孵化并联合申报各类国家级项目。

 (六)咨询服务。不断总结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的成效经验与实践理论,积极探索符合民办高校教育教学与师资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方法,为三省一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为民办高校教学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七)国际合作。搭建成员单位与国内外教学发展学术团体、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交流渠道,大力促进长三角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国际化。

 (八)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门户网站,推进民办高校教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联盟与民办高校教学发展的融合度,促进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扩大民办高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只接受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为长三角民办高等院校或教育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常务理事会单位、理事会单位均选派1人为会员代表,负责推动和实施联盟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联盟内的教育科研资源和资料互享的权利;

 (四)享有联盟内的师资培训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利用联盟资源开展师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的权利;

 (六)享有就联盟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决议,并向联盟通报有关情况;

 (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宣传联盟合作优势,维护联盟的整体形象;

 (三) 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推广民办高校教学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四)依据与联盟达成的有关协议,利用本校资源为成员单位提供教学资源和合作渠道。

 (五)为联盟举办的活动提供场地、人员等相关支持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运行


 第九条 组织架构和运行。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设学术委员会和顾问,为本组织发展和业务活动提供咨询。秘书处为联盟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产生: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原则上实行三省一市轮值。

 (二)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成员包括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省一市共设立20个常务理事单位。

 (三)权利和职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针策略;根据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商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年会承办方案等相关事宜;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审批理事单位的吸收和更迭;积极组织会员单位教学发展工作者、一线教师等参加年会和其他相关活动;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为官方网站提供最新的相关资料;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贡献和义务:常务理事会会员应主动承办年会,或者结合自身资源、特色、优势,每两年内至少提供一个年度常规性教学发展活动/项目,面向所有会员提供教学发展服务,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五)工作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秘书处和秘书长

 (一)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收集、发布联盟活动信息;按期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创办、更新及维护联盟网站;配合每年的年会筹备及召开等事宜;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秘书处和秘书长。秘书处设立在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该中心设立于上海师范大学内);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的负责人为当然秘书长;秘书处所挂靠单位需要提供配套的办公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项工作部。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权利和职责: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贡献和义务:积极参加活动,承办年会和专项研讨会;遵守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三)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理事会议,研究重要工作。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

 (一)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在三省一市的民办高校中分别推荐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两年,原则上实行三省一市轮值。委员由常务理事单位和主任委员会议推荐,主任会议遴选后提出备选名单,交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权责。参与年会的筹备,审议年会的主题和会议议程;评审年会议案和论文;参与各项评奖活动;发起或参加联盟组织的科研项目。所有委员均为义务服务,差旅费等费用一般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顾问

 (一)顾问的人选和条件。设顾问若干名。顾问人选主要是为本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在教学发展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二)顾问的权责。为本组织发展和重要业务活动提供咨询,献言献策;积极为本组织争取资源;积极提高本组织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五条 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交流高校教学发展研究和创新实践成果。

 第十六条 不定期召开各类促进高校教学发展的会议、研讨会、工作坊等活动,积极组织民办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理事单位应结合自身资源、特色、优势,积极参与本地区高校教学发展的研究和实践,促进本地区高校教学发展研究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实践的开展。

 第十七条 本联盟自办网站,交流和推广研究实践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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