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鼓励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积极组织与开展联盟相关工作会议和学术会议、教师专业发展活动,履行常务理事单位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义务,加强联盟各单位间的联结性与粘合度,经联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补充制订如下规则,具体如下:
• 联盟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部联盟成员的考察交流活动。
• 联盟学术委员会主任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部联盟成员的学术研讨活动。
本规则于2023年4月13日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本规则解释权归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常务理事会议。
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秘书处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