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时间:2021-03-22浏览次数: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规范学术管理,依据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长三角民办高校教学发展联盟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议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以保障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专业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作为当然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参与常务理事工作。

 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在三省一市的民办高校中分别推荐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由常务理事单位和主任委员会议推荐,主任会议遴选后提出备选名单,交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学术委员会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缺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议批准补充。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第三章 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联盟有关学术方面的重要决策;

 2、承担联盟学术年会活动的评定、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等有关工作;

 3、受联盟常务理事会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统一安排下,对参加联盟年会各类交流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学术评议。

 2、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审议重要决策的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超过与会成员二分之一的多数同意,其审议结果方有效。

 3、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4、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联盟学术年会、常委理事会议等活动时,原则上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程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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